第十六条 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米,宽度为0.40~0.45米,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米。
  (三)无论采用蹲坑或坐式大便器均应有1.2米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米×0.70米,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米。有条件的幼儿园中班和大班的男、女厕位宜合理分隔。
  (四)有条件的可设热水洗浴设施。热水洗浴设施宜集中设置,凡分设于班内的应为独立的浴室。
  第十七条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2的规定。
  每班卫生间内最少设备数量     表2
| 污水池 (个) | 大便器 (个或位) | 小便槽 (位) | 盥洗台 (水龙头/个) | 淋 浴 (位) | 
| 1 | 4 | 4 | 5~6 | 2 | 
  第十八条 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远离服务、供应用房。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三、供应用房提升改造
  第十九条 供应用房提升改造项目主要为厨房,应远离厕所。应空气流通,其最小面积应符合表3有关要求。
  厨房最小使用面积(平方米)   表3
|       厨房 | 规模 房间名称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 主副食操作 加工间 | 45 | 36 | 30 | 
| 主副食库房 | 15 | 10 | 10 | 
| 配餐间 | 15 | 10 | 8 | 
| 合计 | 75 | 56 | 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