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选用国家规定材质的电气材料,按国家规范安装或改造现有园舍线路,并保证安全与质量。
  (二)幼儿用房选用的灯具应避免眩光。
  (三)活动室、音体活动室、保健室及办公用房宜采用日光色光源的灯具照明,其余场所可采用白炽灯照明。当用荧光灯照明时,应尽量减少频闪效应的影响。幼儿活动室、寝室和保健室应装置紫外线灯具。
  (四)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4的规定。
  主要房间平均照度标准(lx,勒克斯)   表4
| 房间名称 | 照度值 | 工作面 | 
| 活动室、音体活动室 | 150 | 距地0.50米 | 
| 保健室、隔离室、办公室 | 100 | 距地0.80米 | 
| 寝室、厨房 | 75 | 距地0.80米 | 
| 卫生间 | 30 | 地  面 | 
| 门厅 | 20 | 地  面 | 
  (五)生活用房内不能安装无防护罩吊式电风扇。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可根据需要,预留电视天线插座,并设置带接地孔的、安全密闭的、安装高度不低于1.70米的电源插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