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建筑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低于六十摄氏度的液体作燃料,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宾馆、饭店厨房油烟气管道应当定期清洗,并建立台帐。
第三十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营业时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等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二)携带和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三)燃放烟花爆竹。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疏散引导员。
不得在建筑物的地下、半地下、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新设公共娱乐场所。本条例施行前已开设的,应当逐步搬出。
第三十八条 列入历史文化名城、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名录的建筑物、构筑物、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区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不得作为工业厂房和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仓库使用;
(二)不得在保护范围内搭建影响消防安全的临时设施;
(三)按照规定安装避雷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四)按照消防安全规定设置、维护消防设施、防火分隔、电气线路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第三十九条 隧道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通风排烟设施和消防设施,保持设施完好。
隧道内应急通道应当设有明显标志,通道门应当便于开启。
隧道内严禁易燃易爆危险品、剧毒品运输车辆通行。
第四十条 公共交通工具和单位自备班车应当配备灭火器、安全逃生锤等必要的应急设施,设置明显标识和使用说明,并定期对应急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持完好、有效;对司乘人员进行消防安全、逃生技能培训和组织疏散引导、灭火等应急演练。
轨道交通的运营设施和广告设施应当采用难燃、不燃材料。地面设施应当设有可靠的避雷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轨道交通车站非商业区不得设置影响消防安全的临时商铺。
第四十一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除遵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车、停车及物料切换操作时应当按照消防安全防范要求实行消防安全监护;
(二)装置、储罐、管线检修、改造的施工人员应当熟悉危险操作环节,掌握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设施防火间距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十二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输送管网信息系统,设置输送管道的安全警示标志,定期巡查,确保安全。
在易燃易爆危险品输送管道保护范围内动用明火,或者进行敷设管道、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事先应当与输送管道的经营、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制定保护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输送管道分布情况进行现场勘察,确定管道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