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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五、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组织保障和工作机制

  (一)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自治区成立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任组长,自治区有关部门为成员,统一领导全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研究协调改革试点中的重大事项,统筹推进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有关日常事务工作。各试点地区要比照自治区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研究解决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增强大局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完善工作制度,形成职责明确、责任落实、协调机制完善、各方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

  各级、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把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指导试点地区制定专项改革方案和具体措施,推进专项改革试点工作。在政策实施过程中,自治区有关部门要与试点地区建立对口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召开对口工作会议,加强研究和督促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帮助试点地区解决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做好试点方案报批、备案工作。

  各试点地区要制定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总体方案,明确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重点领域、实施步骤和工作机制。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对统筹城乡发展改革的总体要求,立足本地实际,借鉴参考其它地区的经验做法,突出改革试点的主攻方向和重点突破领域,体现本地区特色。自治区级改革试点总体方案需报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市级和县(市、区)改革试点总体方案需报经市党委、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并报自治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注重试点工作的综合评价和经验推广。

  研究建立科学、系统、有针对性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点地区的改革进展情况和阶段性成效进行动态综合评估,提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综合分析报告。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及时总结推广经验作法,建立试点地区横向交流机制,指导试点地区及时调整、修正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科学有序向前推进。各级各部门要通过主流媒体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有利于推进改革试点的社会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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