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存在伪造材料的;
(二)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或中标后,放弃中标的;
(三)签订中标合同后,不履行合同责任的;
(四)由于从业单位的主要责任,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受地市级或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的;
(五)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群体性上访,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要求施工、监理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如主要从业人员、身份识别代码、业绩、施工能力等,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七)被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通报批评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具体动态调整的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出现可直接定为D级的失信行为时,自省交通运输厅或交通运输部认定之日起,企业在本省的信用评价等级立即评为D级。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施工、监理企业,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第十二条 鼓励建设单位依法优先选用信用评价好的施工、监理企业,但在招标过程中资格审查和设定条件时,拟定信用等级条件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有不合理或歧视条款。
第十三条 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实行逐级上升制,不可越级。首次参加信用评价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
第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本行政区域。
(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初次进入我省级行政区域时,其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三)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的等级认定。
第十五条 原则上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1年(信用评价动态调整结果的有效期限另计),下一年度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在本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本省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本省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招标人应在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信用评价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地市交通运输局(委)、项目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管辖范围内在建项目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审核汇总情况(评价结果)上报省交通运输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