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医院专家进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
(深卫发〔2008〕179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公室,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30号),提高社区健康服务水平,提高群众对社康中心的信任度和利用率,逐步实现社区首诊制,经研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医院专家进社区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专家进社区工作是健全医院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合理分工、密切协作的新型卫生服务体系的需要,对于引导广大居民充分、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有重要意义。各区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此项工作列为社区卫生的重点工作,制定专家进社区的具体工作方案和考核制度,采取积极措施鼓励专家进社区服务和开展相关的业务指导工作。
二、具体要求
(一)工作范围
鉴于我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院办院管的管理体制,目前专家进社区工作主要定于举办医院与下属社康中心之间进行。若举办单位是非综合性医院或非医疗单位,则该项工作由所在区卫生局指定区内相应医院负责或在社康中心内聘任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的医师承担。
(二)专家资质
举办医院要根据各社区的人口特点、疾病谱和社康中心自有医师现状等情况,选派内科、儿科、妇科、中医科等临床科室的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的医师到社康中心服务,保证社康中心每周至少有两个半天有专家在此工作。
有关中医专家进社区工作,原则上按照《关于开展深圳市名中医、优秀中医下社区挂点工作的通知》(深卫中发〔2007〕39号)执行。
(三)服务方式
进社区服务的专家,主要是指导和协助全科医生的诊疗工作,通过专家的定期或预约门诊、会诊、病例讨论、家庭出诊、业务指导、开展健康教育及咨询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各举办医院及社康中心要为专家进社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开展广泛的宣传,以有效利用医院支持社区的资源。
(四)监督管理
专家进社区工作已纳入我市社区健康服务年度评估内容。各区卫生局对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开展专家进社区工作要进行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