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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开展全区质量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开展全区质量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宁价检发[2010]19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的分工意见》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优化企业企业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检验总局《关于开展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1651号)精神,自治区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统一开展质量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方式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行政机关及下属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下属企业等,下同)。检查时限是2009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连续性重大乱收费行为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专项检查由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我区检查的有关事项由自治区物价局牵头组织实施、具体检查工作由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检查采取同级检查和下查一级相结合的办法,自治区物价局除直接对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区级下属单位和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直属单位进行直接检查外,还将对吴忠、固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直接检查;五个地级市价格主管部门也要选择一个所辖县、(市、区)的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直接检查。

  (三)专项检查从8月1日开始,至11月30日结束,分为自查自报、重点检查、处理整改三个阶段。8月1日至8月20日为自查自报阶段,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本行政机关及下属单位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于8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8月21日至10月31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对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收费开展检查。11月1日至11月30日为处理整改阶段,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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