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要根据煤矿建设规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同一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设计修改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不得承接与本单位资质不符的煤矿设计,不得转包设计业务和挂靠设计资质。对于未经核准以及违规越权核准、矿井水患调查不清、未按规定查明瓦斯、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不得承接和开展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工作。设计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规定,严把设计质量关。
(三)强化建设项目施工期管理
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减工期,不得盲目赶超进度,工期提前或超过批准工期50%或9个月的,应作为建设期间重大事项,及时向省经贸委和福建煤监局报告。煤矿建设项目施工期按项目获得开工备案之日起至批准联合试运转之日止。
煤矿建设项目确因地质构造、资源条件变化或外部建设条件等因素影响导致无法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的,可申办施工期延长手续。工期延长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设计工期的50%,最多不得超过1年。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已批准施工期结束前30天提出延期申请,经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权属子公司)初审、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复核后上报省经贸委审查批准。有关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及其权属子公司受理延期申请后,应及时派人到现场进行核查,有关人员应提出现场核实意见并暑名,并经分管领导审签同意。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向省经贸委申请延长工期时应附“煤矿建设项目延期施工申报表”(见附件)。凡布局不合理且存在“楼上楼”关系、剩余建设工程项目不清、施工组织计划不合理以及存在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及其权属子公司要切实做好煤矿建设项目施工期的月调度管理,及时掌握和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施工进度。
(四)规范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必须按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联合试运转相关手续。联合试运转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其中改建项目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煤矿建设项目单位应在整体工程竣工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权属子公司)申请进行联合试运转和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申请内容应包含矿井主要生产系统的工程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状况等情况。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及其权属公司)接到煤矿建设项目单位联合试运转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按照建设项目管理及福建煤监局、省经贸委《关于印发<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级别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闽煤安监监察〔2010〕4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组织对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审查和考核,并自考核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凡超施工期的,一律不得批准其进行联合试运转,一律不得组织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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