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国税发〔2011〕1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山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附件:1.《山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
  2.相关税务文书式样目录表(略)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山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级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涉案数额、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督办管辖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对跨越多个地区且案情特别复杂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本级税务局查处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国家税务局督办,并提出具体查处方案及相关建议。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具体督办事项由稽查局实施。
  第三条 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主要包括:
  (一)上级机关、领导批办的案件;
  (二)在本地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税收违法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督办的案件。
  第四条 各市国家税务局依照《山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报告和督办制度》规定的范围、标准、时限向省国家税务局报告税收违法案件,省国家税务局根据案情复杂程度和查处工作需要确定督办案件。
  市以下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报告的范围和标准,由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