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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序号

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事实

处罚基准

3

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环境设施不符合相应等级实验动物标准要求,且经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

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一般

使用实验动物的环境设施不符合相应等级实验动物标准要求的。

处以1000至5000元罚款

严重

生产实验动物的环境设施不符合相应等级实验动物标准要求的。

处以5000至10000元罚款

4

不同等级、不同品种的实验动物,未按照相应的标准,在不同的环境设施中分别管理,并使用不合格的饲料、笼具、垫料等用品,且经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

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一般

未使用合格的饲料、笼具、垫料等用品的。

处以1000至3000元罚款

较重

将同品种但不同等级实验动物饲养在同一饲养房间的。

处以3000至5000元罚款

严重

将同等级但不同品种实验动物饲养在同一房间的。

处以5000至7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将不同等级、不同品种实验动物混养在同一房间的。

处以7000至10000元罚款

5

生产实验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供应或者出售实验动物,未提供或者未按要求提供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书,且经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

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一般

生产、使用的实验动物情况与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书不一致的。

处以1000至3000元罚款

较重

不能提供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书的。

处以3000至5000元罚款

严重

提供虚假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书的。

处以5000至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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