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项目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洪发改社字〔2010〕49号)
市卫生局:
为改善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对急重性精神患者医疗服务水平,省发改委以赣发改社会字[2010]935号文下达我市中央预算内投资3200万元,用于我市2010年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现将该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具体项目详见附表),请抓紧安排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项目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成功能比较完善、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精神卫生防治体系,满足急重性精神患者管理治疗、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和心理健康指导工作需求,维护社会安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抓紧工作,确保中央投资计划尽快落实到项目单位。接到投资计划后要及时落实到项目单位,并加强与财政等部门的协调,加快资金拨付。
三、全力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尚未开工项目,要加快做好开工前期准备,完成相关基本建设程序后及时开工,形成新的实物工作量。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效率,确保项目工程进度。
四、中央预算内资金用于精神卫生防治机构建设项目的业务用房建设。设备购置要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参照相关配置标准进行配备,设备购置所需资金由地方安排解决。
五、配套资金要按项目申请时的承诺足额到位。
六、为确保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在加强项目建设的同时,要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加快精神卫生服务人才队伍培养,配置相应医疗设备,落实机构运行经费。
七、加强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要加强项目建设工程中的指导和协调,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等有关建设法规对项目建设工程进行严格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实行招投标。中央预算内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得用于偿还以往的欠债和过去拖欠的工程款,也不得用于购买已建成房屋。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不得随意拍卖、转换或用于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