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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列为错案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五条 《河北省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与本制度一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河北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
河北省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酒类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违法行为:未依法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酒类商品生产活动的。
  认定依据:《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
  处罚依据:《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酒类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的,处违法生产酒类商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
  2、情节一般的,处违法生产酒类商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违法生产酒类商品货值金额一点五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违法生产酒类商品货值金额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二条 违法行为:未取得酒类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从事酒类商品销售活动的。
  认定依据:《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处罚依据:《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酒类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的,处违法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
  2、情节一般的,处违法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一点五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违法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条 违法行为: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的。
  认定依据:《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处罚依据:《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酒类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的,处违法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
  2、情节一般的,处违法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一点五倍以上二点五倍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违法销售酒类商品货值金额二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四条 违法行为: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酒类商品冒充合格酒类商品。
  认定依据:《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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