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情节严重的,处违法生产酒类商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条 违法行为: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未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未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的。
认定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的,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
2、情节一般,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实施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 违法行为: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未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的。
认定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的,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
2、情节一般,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实施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 违法行为: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未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的。
认定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的,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
2、情节一般,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实施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违法行为: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
认定依据:《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
二条。
处罚依据:《
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
二十四条
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
(一)货值金额可以确定的
1、未经定点屠宰生猪4头以下的,未经定点屠宰生鸡50只以下的,未经定点屠宰牛2头以下的,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
2、未经定点屠宰生猪4头到6头的,未经定点屠宰生鸡50只到200只的,未经定点屠宰牛2头到4头的,处货值金额3.5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3、未经定点屠宰生猪6头到8头的,未经定点屠宰生鸡200只到500只的,未经定点屠宰牛4头到6头的,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4.5倍以下罚款;
4、未经定点屠宰生猪8头以上的,未经定点屠宰生鸡500只以上的,未经定点屠宰牛6头以上的,处货值金额4.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