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六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或者张贴价目表,明确标示以下内容:

  (一)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土地性质、房屋性质、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每套在售商品房销售情况以及销售状态、楼号、楼层、房号、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单价,每套销售总价。

  (三)销售地下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面积和销售总价。

  (四)销售商品房有优惠的应标示折扣幅度及享受折扣的条件。

  (五)销售存量房,应标示房源具体区域位置、土地使用起止年限、结构、户型、建筑面积、销售价格、代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六)应标示本单位服务监督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12358”。

  第七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使用价格手册的形式,明确标示以下内容:

  (一)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批准日期。

  (二)每套商品房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三)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名称、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四)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五)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六)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服务应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第八条 对已完成销售的新建商品房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予以明确标示。

  对已完成销售的存量房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及时撤下相关房源信息。

  第九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条 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以及在项目说明书、销售推介或者通知、声明、告示等对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的承诺,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第十一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市、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