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物价局关于兰州市供热计量价格的通知
市城乡建设局:
  你局《关于尽快确定兰州市供热计量收费价格的请示》(公用[2010]335号)收悉。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兰州市供热计量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计量热价为:
  供热计量热用户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用户供热建筑面积
  计量热费=用户热计量的耗热量×计量热价×热量的调整系数
  基本热价=面积热标准(元/平方米.月)×(基本热价折算比例)×供热月数
  基本热价折算比例为30%。
  热量调整系数按照兰州市物价局兰州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兰州市城镇供热计量收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兰价费发[2008]893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见附表。
  计量热价=面积热标准(元/平方米.月)×(1-基本热价折算比例)×供热月数÷每平方米年耗热量。
  计量热价具体为:
  居民:计量热价=31.5元/百万千焦
  非居民:计量热价=37.8元/百万千焦
  二、以上计量热价自2010年冬季供暖开始试行一年,期满前两个月重新申报。
  三、接文后,供热企业请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等相关手续,并将收费标准在收费醒目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附:兰州市居民热费热量调整系数取值表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兰州市居民热费热量调整系数取值表
区域 
 | 节能率30%-50%的建筑(含50%) 
 | 
兰州市城镇供热企业(单位) 
 | 顶层、底层的边户 
 | 中间户 
 | 顶层、底层的中间户和其他楼层的边户 
 | 
0.93 
 | 1 
 | 0.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