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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洪房字〔2010〕53号)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房管局(办)、局有关处室: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物业行业管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我局制定了《<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一○年七月六日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未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临时管理规约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1、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2、经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经责令改正拒不接受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建设单位两次以上违反规定的,每发现一次处一万元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出租或者转借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1、经责令在限定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经责令后逾期10日内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

  3、经责令后逾期15日内改正的,处六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4、经责令后逾期20日内改正的,处七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5、经责令后逾期25日内改正的,处八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罚款;

  6、经责令后逾期25日以上不改正的,处九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7、两次以上违反规定的,每发现一次处一千元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等理由拒不交接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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