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全部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实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市卫生局、物价局负责)
(2)督促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在首次支付基本药物货款前,向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预付一次性基本药物周转资金,周转资金按当年基本药物采购额的10%确定。(市卫生局负责)
(3)完善基本药物货款收缴及支付制度。指导、督促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设立专用帐户专项用于基本药物货款结算,并按规定时间将基本药物货款足额汇缴至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专用帐户。(市卫生局负责)
(4)制定完善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政策,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进一步推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局负责)
(5)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质量新标准。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提升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追溯的能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1)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合理制定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市物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2)完善编制管理。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市编办、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3)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政策规定,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竞聘上岗和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完成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实行合同管理。对未聘人员,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妥善安置,确保社会稳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按照政策规定一律实行公开招聘。积极探索实行院长聘任制和任期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4)在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人事制度等综合配套改革的基础上,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等管理方式。(市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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