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和完善医疗服务监督机制。发挥卫生行政部门全行业监管职能,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强化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坚决治理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健全多方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市卫生局、监察局负责)
4.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1)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积极开展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试点。鼓励卫生技术人才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保障医疗卫生人员合理待遇。(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2)保障医疗卫生人员合理待遇,建立和推行改善执业环境的长效机制。根据医院的功能定位、工作量和现有编制使用等因素,合理确定医务人员编制,研究解决护士不足和支援农村、基层人员编制问题。(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5.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1)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制。(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制定和完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普通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医疗机构,控制公立医院开展特需服务的比例。(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负责)
三、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2011年度医改工作的实施时间为2011年2月到2012年2月。各县(市)区(含济南高新区,下同)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督促检查,将医改实施情况纳入政绩考核,确保如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市政府继续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责任书。牵头部门对牵头任务全市范围内的完成情况负总责,要及时将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制定进度计划,加强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医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医改任务完成情况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要具体负责、亲自抓。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层层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2011年4月底前完成各项任务分解,作出具体安排。各县(市)区政府要实行包干负责制,按照“一人一院(中心)”的要求确定干部包干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二)强化财力保障。根据2011年医改任务,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建立政府投入长效机制,落实3年新增投入计划的承诺。重点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综合改革顺利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要按确定的任务和进度尽早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善政府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将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安排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