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医院志愿服务工作组织负责招募、培训、管理志愿者,确立服务项目,落实服务内容,建立健全宣传动员、注册登记、管理培训、激励表彰等制度。
第三章 招募与注册
第六条 志愿者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者。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奉献精神。
(四)自愿报名,愿意接受医院安排,志愿为需要服务的患者或医院提供服务。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志愿者招募形式可为个人或集体名义参加,由志愿服务工作组织充分了解医院和患者服务需求,明确志愿服务项目、内容后,发布招募志愿者信息,提出招募要求,接受应招者报名(可以个人或集体名义报名)。
第八条 志愿者注册程序:
(一)应招者可以直接到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的志愿服务工作组织提出申请或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提出申请,填写《志愿者注册登记表》。
(二)注册机构对应招者进行审核,也可根据招募要求进行面试。
(三)审核合格,注册机构向应招者颁发注册志愿者证。
(四)志愿服务工作组织建立志愿者注册制度,鼓励注册志愿者长期参加志愿服务。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医院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三)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
(五)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请求志愿服务工作组织提供帮助。
(六)对志愿服务工作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八)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第十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
(二)遵守志愿服务工作组织的各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