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志愿服务工作组织为每位注册志愿者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一人一档,有考勤、有服务时间,有工作内容,有考核记录,有服务评价。以促进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四)根据志愿者参与服务情况,志愿服务工作组织适时召开志愿者座谈会,听取志愿者在服务中的意见与建议,解决志愿者在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
(五)志愿服务工作组织选派专人负责志愿者的签到、考勤、岗位协调及日常管理,定时到各岗位巡视,与志愿者面对面沟通,了解志愿者的工作情况与困难,对于志愿服务中出现的问题随时协调解决。
(六)建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以完成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作为证明志愿服务的依据。志愿者服务结束后由所在服务科室、部门的指定工作人员进行信息核实,存入志愿者档案。
(七)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组织者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志愿服务工作组织予以认定。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
(八)志愿服务工作组织可在重大活动时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志愿者誓词: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九)对不履行志愿者义务的,注册机构可取消其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医院应当为志愿服务工作组织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志愿服务工作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包括政府财政支持、社会捐赠、志愿服务对象的资助和其他合法收入。鼓励单位、个人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同时也可以通过社会捐赠、政府资助等形式,筹集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经费主要用于资助志愿服务项目,培训志愿者,救助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遇到特殊困难的志愿者;用于与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有关的其他事项等。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捐赠者、资助者和志愿者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志愿服务经费。
第八章 激励和表彰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工作组织可根据志愿者的服务业绩,参考服务时间,表彰“优秀志愿者”。并广泛宣传志愿者服务的典型事例,宣传志愿精神和志愿服务理念,展示新时期的志愿者风采,营造尊重、关心、支持和参与志愿服务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