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善节能标准体系,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制(修)定节能标准,做好标准的实施工作;开展国家级循环经济标准化示范单位建设;深入开展企业节能标准体系建设工作。
3.推进节能产品认证和监管工作,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试点。
4.开展能效标识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督促列入能效标识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做好能效标识的备案和使用工作。
(十九)省机关事务局节能目标任务。
1.编制完成“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完成5万支高效照明产品的推广任务,确保全省95%以上的公共机构更换高效照明产品。各级党政机关人均能耗比上年度下降3%,单位面积能耗比上年度下降2.6%。
2.抓好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和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实施,完成省直既有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试点工作。积极开展政府机关办公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落实节能考核制度。
3.积极推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力争节能产品采购金额占同类产品采购金额的比重达到80%以上。
(二十)省物价局节能目标任务。
1.落实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价格政策,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等高耗能行业中经相关部门确定为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2.对经相关部门确定为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
(二十一)其他部门节能目标任务。
其他各部门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鲁发〔2007〕2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7〕39号)等有关规定及部门职能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节能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考核问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将节能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分解细化节能工作任务,制定分阶段目标方案,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分析总结工作进展情况,确保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二)加强调度分析。各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定期向省政府节能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省政府节能办要加强对各部门落实节能任务情况的调度,督促部门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分析节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情况、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