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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市劳动保障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市劳动保障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劳社综〔2009〕18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局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现将《全市劳动保障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要充分认清考核的目的,全面领会考核的原则,具体掌握考核的办法,保证考核工作健康进行,促进全年劳动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附件:全市劳动保障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全市劳动保障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劳动保障工作目标管理,不断完善考核和评价机制,引导区县围绕年度劳动保障工作目标,科学发展、创新发展、争先发展,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整体提升工作水平,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二、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年度劳动保障目标、“五有”劳动保障方面主要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开拓创新、争先进位情况。

  三、考核原则

  坚持把考核与承担目标对全市的贡献率相结合,与促进各项目标任务整体推进和单位建设全面发展相结合,与在全市乃至全省争先进位的成果相结合,与体制、机制、业务、服务上的开拓创新相结合,与作风建设的成效相结合,与上级和同行对单位的综合评价相结合。

  四、计分办法

  考核总分=完成目标基本分+专项考核分+综合测评分

  (一)完成目标基本分。即完成年度劳动保障目标任务的为1000分,没有完成的相应扣分(具体标准见当年度“目标分解和考核标准”)。

  (二)专项考核分。即超额完成“五有”等主要指标分+开拓创新分+争先进位分。

  1.超额完成“五有”等主要指标得分,按向各区县政府通报的“五有”劳动保障主要目标的超额完成比例,每超额2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至该项目标在千分制中分值的40%。

  2.开拓创新得分,按评定的开拓创新分值×10%计入。

  3.争先进位得分,按评定的争先进位分值×10%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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