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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5.案件名称:以当事人涉嫌违法事实简写,应包括违法主体、案发时间、案件性质和后果等。
  6.当事人:填写需要查处的单位(组织)或自然人两类主体。
  7.电话:填写需要查处的单位(组织)或个人的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
  8.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单位(组织)的,应填写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所有制性质、生产经营现状,并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职务;当事人是个人的,应填写其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职务;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有登记字号的,登记字号应附后。
  9.当事人地址和邮政编码:填写当事人日常经营或者办公地址及其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
  10.案件基本情况:填写立案的事实依据,摘要介绍案情和叙述违法事实。属于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应当写明执法检查的时间、地点、违法事实、重要证据、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等内容;属于单位(个人)举报申诉、接受移送的案件,应当写明举报人、申诉人、移送部门陈述、介绍的违法事实,已经实地调查的,应写明调查的情况。对单位(个人)举报申诉、有关部门移送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中的证据材料,应当经过调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
  11.承办人意见:根据案件情况分别填写。(1)建议立案的,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行为的条、款、项,填写承办人“建议立案。”的意见,不能填写处罚意见,签署承办人姓名,填写承办人《执法证》证号,签署日期。(2)建议不予立案的,应当写明不予立案的理由。(3)建议移送有管辖权部门的,应当写明建议移送的部门名称及其理由。
  12.审核意见:一般违法案件,由负责审理案件的负责人审核;严重违法案件需经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核后应做出是否同意立案以及如何查处的意见。同意立案的应填写“拟同意立案。”不同意立案的,应当注明理由。
  13.审批意见:一般违法案件,由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批;严重违法案件由单位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审批。审批意见应写明是否同意立案。同意立案的应填写“同意立案,由某、某承办。”不同意立案的,应当注明理由。
  二、询问通知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询问通知书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检查、调查违法案件过程中为查明事实,要求当事人或证人在一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时下达的书面通知文书。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文书文号: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同上)。
  2.收文单位:在文书抬头部分填写行政相对人的单位全称和姓名。
  3.发文原因:填写顺序为“因办理+单位名称+案件名称+时间+地点”。所设定的时间应考虑文书送达和被通知人前往的在途时间。地点应填写发文单位即执法监察部门的办公地点,或者被询问人的所在单位、住处。
  4.携带证件材料:根据案件调查需要确定。(1)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工作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委托书等身份和工作关系证明;(2)企业《营业执照》(或副本)、章程等单位情况证明;(3)与案件直接相关的材料,如《合同书》、往来帐目等。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址:填写执法监察部门的办公地址。
  6.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填写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姓名和办公电话。
  7.发文单位:本文书必须加盖执法监察部门公章,并署明日期。
  8.其他:制作《询问通知书》的数量,以人次为单位,一次一份。本文书为两联式,一式两份,一份由执法监察部门备案,一份交被询问人。
  9. 文书送达:文书按照法律程序送达,填写送达回执。
  三、询问笔录
  (一)文书适用范围
  询问笔录是行政执法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依法向案件当事人、见证人等有关知情人员进行调查询问,记录被询问人陈述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询问时间:填写询问的起止年、月、日、时、分。凡进行2次以上询问的,在询问笔录应当注明“第几次询问”。
  2.询问地点:询问所在的具体地点。下达《询问通知书》的,应与《询问通知书》上的地点一致。
  3.被询问人的情况:填写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职务、现时经常居住地地址,单位电话或移动电话。一个询问笔录只针对一个被询问人,不能同时询问多人。被询问人是代表单位的,应注明其代表单位的名称。
  4.询问人、记录人和在场人:询问被询问人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填写询问人和记录人的单位及职务。询问结束时,询问人和记录人必须在询问笔录上签名。如案件调查需要其他人在场的,应当填写在场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职务,与本案的关系及其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
  5.告知权利与义务:开始询问记录前,应当告知被询问人两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填写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说明询问原因,告知回答问题的义务和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的权利。如被询问人要求询问人员回避的,被询问人应当讲明理由,具备回避条件的,应回避。
  6.询问记录的基本要求:(1)询问方式:询问必须采取一问一答的记录形式,不能自问自答,或由询问人提出多个问题,然后由被询问人做出“是”或“不是”的回答。对询问人,可以用“问”字起头,表示是其提出的问题;对被询问人,可以用“答”字或者其姓名的“姓”字起头,表示是其所作的叙述。询问人提出一个问题后,应当有被询问人的回答,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并用括号标记。(2)询问内容: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被询问人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被询问人对自己行为的申辩。询问人员不得询问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如果与案件有关,应作为询问的内容,但必须采取保密措施。(3)询问记录: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与被询问人的关系、事实经过、因果关系以及产生的后果等。询问记录应客观、准确、详略得当。客观是要求对被询问人陈述的记录应一是一、二是二,不添枝加叶,被询问人陈述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补充提问,不得随意联想;准确是要求记录应如实反映被询问人陈述的内容,关键情节的描述和用语,应当使用被询问人的原话,不能随意将其陈述的内容进行分析综合整理加工;详略得当是要求记笔录不可有言必录,应详细记录对案件的重要事实和关键性问题,对被询问人重复的话,可适当省略。
  7.文书确认:询问调查结束时,应当将笔录交被询问人阅读核对。被询问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笔录内容。被询问人发现记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笔录修改的地方,必须由被询问人用指纹或签名盖章确认。被询问人要求作较大修改的,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用指纹或签名盖章确认。笔录制作完成后,被询问人应当逐页签名,在笔录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顶格处),由被询问人书写“以上笔录已阅。”、“以上记载与本人口述无误。”或者“以上××页记录属实。”等文字,并签名、注明日期。如被询问人拒绝签章,应注明情况,并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名。
  四、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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