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秘密外,听证会应公开。
4.通知单位:本文书必须加盖执法监察部门印章,并填写办公地址、门牌号、邮政编码和联系人、通知书下达的日期。
5.文书送达: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将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执。
6.其他:(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行听证前提出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研究决定。行政机关认为当事人的异议申请成立,则应另行指定听证主持人,并通知当事人。(2)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会前向行政执法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等有关证明文件,代理人可以为一至二人。(3)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执法监察部门备案,一份交听证申请人。
二十、听证笔录
(一)文书适用范围
听证笔录是听证会组织机关记录听证会组织和进展情况的文书。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案件名称:以当事人违法事实简写。
2.主持听证机关:填写主持听证会的机关名称。
3.地点:填写举行听证会的地点。
4.时间:填写听证会起止年、月、日、时、分。
5.听证会参加人员:填写听证主持人、听证人、书记员、两名案件调查人员和申请听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他参与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等相关情况。
6.听证记录:应当按听证进展过程,分栏完整记录听证会情况,不得缺少法定要件和程序。(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告知当事人权利和当事人申请主持人回避权的情况。(2)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依据和处罚建议的情况。(3)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情况。(4)相互的质证和辩论情况。(5)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的最后陈述意见。(6)出现听证延期、中止、放弃情况的,该情况产生的原因、过程及相关决定。
7.笔录确认:听证笔录应当交由案件承办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听证主持人、书记员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听证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由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各方认为陈述或申辩有遗漏或差错的,应当进行补充或修改;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书记员应记明情况。
二十一、听证会报告书
(一)文书适用范围
听证会报告书是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情况、对案件的意见,结合听证笔录,向行政机关主管负责人做出的书面报告文书。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文书文号: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同上)。
2.案件名称:以当事人违法事实简写。
3.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据实填写。
4.听证会基本情况摘要:填写听证会进行的步骤、听证内容、听证认定的事实及证据、案件调查人、当事人、第三人对违法事实、证据认定和行政处罚建议的主要分歧意见。听证会笔录应附在报告书后备查。
5.主持人意见:由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情况,对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做出评判,并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在听证中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听证主持人应限期交案件承办人进行复核,一并报安监局负责人审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1)经过听证,当事人对拟做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意见无异议的,建议按照该决定给予行政处罚。(2)经过听证,认定拟做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不实,且证据确凿的,建议按新认定的事实研究和决定处罚意见。 (3)经过听证,发现已认定的事实不存在或存在疑点、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建议有关机构查证。(4)经过听证,发现拟做出处罚决定的理由、依据不准确或处罚过重的,建议重新研究决定。
6.负责人审核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听证报告书》的意见和听证笔录,依法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不予处罚的,应说明理由。
二十二、案件处理呈批表
(一)文书适用范围
案件处理呈批表是行政执法机关对立案调查的案件,认为违法事实已经查清,应给予行政处罚,由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呈报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文书文号: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同上)。
2.案件名称:以当事人违法事实简写。
3.当事人基本情况:填写需要查处的单位(组织)或自然人两类主体。当事人是单位(组织)的,填写单位(组织)的全称;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填写当事人的姓名。
4.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填写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罚则的条、款、项。
5.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填写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的申辩意见。如当事人没有申辩意见,注明“无意见。”
6.承办人意见:填写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7.审核意见:一般违法案件,由负责审理案件的负责人审核;严重违法案件需经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核后应作出是否同意承办人意见的意见,并签名、署明日期。
8.审批意见:一般违法案件,由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批;严重违法案件由单位分管执法部门的负责人审批。审批后应作出是否同意承办人、审核人意见的意见,并签名、署明日期。
二十三、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一)文书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严重违法案件或者疑难案件时,对案件的性质、处理依据和内容进行集体研究,记录集体讨论研究过程和结论的记录文书。
(二)文书填制基本规范。
1.案件名称:以当事人违法事实简写。
2.讨论时间:集体讨论的起止年、月、日、时、分。
3.地点:讨论时所在的地点。
4.主持人、汇报人、记录人:据实填写。
5.出席人员:填写参加会议的其他相关人员的姓名及职务。
6.讨论内容: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处罚的证据是否充分;处罚的依据是否准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
7.讨论记录:应记录对违法案件做出行政处罚的讨论过程,表述讨论的内容;参加集体讨论人员发表的主要观点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尽量引用会议参加人的原话,不可加入记录人个人的意见;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的,应一并讨论并作记录。
8.结论性意见:为集体讨论形成的最终意见。应对行政处罚的主体、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的证据事实是否充分、处罚的理由依据准确、处罚的幅度是否适当、是否同意处罚意见作出明确的结论意见。
9.出席人员签名:案件审议结束后,记录人员应将记录交主持人、参加人、汇报人阅读后签字确认,不能代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