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5月3日
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空间、城市桥涵、城市排水、城市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其他设施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政设施管理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加强养护、确保运行的原则。
第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市政设施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政设施建设、养护、维修、运行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市政设施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按照市、区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区外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旗县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业务受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区域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供水、供热、供电、燃气、绿化、环卫、交通安全、公交场站、河道、防洪、人防、通信、有线电视等相关设施的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充分听取和尊重公众意见。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市政设施和城市道路地下设施管理信息档案系统,及时更新管理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坏市政设施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编制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以及政府投资建设市政设施,应当从生产、生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状况等实际出发,并科学合理安排市政设施建设资金。
第九条 市、旗县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设施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旗县区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报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