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联盟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除行使以上职权外,还需行使以下职责: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 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