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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技厅关于组建“湖北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盟”的通知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资产和财务管理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负责人更换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科技厅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技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省科技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技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表决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属本联盟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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