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创业园(基地)总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有20家及以上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入驻,带动不少于400人就业,带动20人以上就业或年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少于10家,各创业者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场地相对集中,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率达100%,参加社会保险率达100%。
4、其他型:达到创业园(基地)和示范创业园(基地)基本标准,具备相应的场地条件和创业就业规模,经市促进就业委员会认可的其他类型创业载体。
(三)服务管理标准
1、成立管理服务办公室,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项目论证、证照办理、政策咨询、招聘录用、税费减免、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一条龙服务。
2、在显著位置公示管理服务工作机构、扶持政策、服务规章和办事指南等,设立基础台帐,能准确反映创业园(基地)建设、入驻企业、带动就业、提供服务等情况。
3、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和氛围,环境整洁,整体形象美观,分区标识明确,入驻企业统一规格称号。
4、注重培育初始型创业实体,创业园(基地)内有一定数量的初创型创业实体,不断完善创业孵化功能。
二、创业园(基地)和示范创业园(基地)认定程序
(一)申报
由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辖区内创业园(基地)和示范创业园(基地)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报,需提供下列材料:
1、《南京市创业园(基地)认定申请表》;
2、入驻人员创业的证明材料;
3、与入驻创业实体签订的租赁协议;
4、创业园(基地)生产经营场地及各经营摊位面积证明材料;
5、带动的就业人员名册。
(二)认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后,将相关材料报市促进就业委员会。由市促进就业委员会召集发改委、财政局等对各区县上报的创业园(基地)进行考察评估,其中,示范创业园(基地)应到现场,考察后提出评估意见。经评估符合条件的,由市促进就业委员会授予“南京市创业园(基地)”、“南京市示范创业园(基地)”称号。
三、创业园(基地)的管理和服务
(一)创业园(基地)和示范创业园(基地)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创业园(基地)及相关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服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效果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