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强化监管制度。对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煤矿,应立即依法责令停止生产,直至提交符合办理要求的各项资料并取得新的采矿许可证和相关证照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评审机构建立制度,严格把关
1、严把技术报告审查关。各评审机构要制定严格的专家审查和会商制度,严把审查关,提高技术报告质量。对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报告中出现的质量通病,加强技术指导,督促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提高技术报告编制水平和质量。
2、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时限完成报告编制工作、编制的技术报告质量差、服务态度差以及恶意提高收费标准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通报,追究责任。对反映恶劣的,要报告市局暂停其从业资质,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3、实行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年检制度。评审单位对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情况实行年检制度,对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提交报告的审查情况进行记录,凡提交报告质量及进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予以通过年检,报告市局取消相应资质。
四、中介技术服务机构主动服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技术服务
1、加强自身建设。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提高主动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严禁弄虚作假和恶意提高收费标准。
2、按规定时限及时完成报告编制工作。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应在与煤矿业主签定服务合同的时限内完成工作;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将已审查通过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或复核报告)、《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中北京54坐标系坐标修改为西安80坐标系坐标的,必须在一个月内提交所有成果资料;新编制上述报告的,必须在三个月内提交所有成果资料;采矿权价款评估机构接到评估任务,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评估并提交备案申请。
五、具体问题的处理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复核)报告(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确定矿区范围内部分区域不适宜开采的,可不调整矿区范围,由市局在采矿许可证上标注“地灾评估(复核)报告划定的不适宜开采区禁止开采”,矿山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重点监管,督促落实。
(二)未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复核报告》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申请采矿登记可用已通过审查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否则本次颁发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将不予延续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