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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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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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矿权登记调查意见书(含对越界矿山处理情况及纠正情况的说明及附件)(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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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开发利用方案(变更矿区范围和开采方式的)及审查意见书( 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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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备案的占用储量报告、审查意见书和占用储量登记表(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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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准书(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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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采矿权出让合同(原已签订出让合同的)及缴纳价款的发票(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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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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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殊情况
| 因技术改造变更生产规模的矿山提交技术改造立项批复(原件1份),若技术改造后生产规模与渝府[2009]2号文件确定的整合后规模一致的,可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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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下达后进行矿业权实地核查的,在申请采矿登记时补充提交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1份)、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及审查意见表(原件1份);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已过期的,需提交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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