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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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原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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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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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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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意见书 (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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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竞得采矿权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新公司章程、新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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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立项批复 (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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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地质勘查储量报告(或储量核查报告)及审查意见 (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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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及审查意见书 (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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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矿山地灾危险性评估报告(或复核报告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审查备案意见表(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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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书( 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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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经备案的占用储量报告、审查意见书和占用储量登记表(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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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准书(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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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与相邻矿山平面(投影)重叠或共用边界的,提交双方签定的开采协议(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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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其他要求的资料。如: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书(原件1份)(备注:此件在审批机关存有,申请人不提交);按照渝府[2009]2号文件要求进行资产整合的新建矿山,提交矿山企业间签订的整合协议或合同(原件1份)以及参与整合采矿权人的资源或资产整合承诺书(原件1份)、原采矿权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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