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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豫政办(2011)34和35号文件深入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豫政办〔2011〕34和35号文件深入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豫政法〔2011〕1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监察厅河南省2011年“两转两提”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1〕3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度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豫政办〔2011〕35号)的有关要求,深入推进全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罚没物品管理制度
  (一)查漏补缺,实现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全覆盖。省公安厅、人社厅、交通运输厅、住建厅等部门,要认真查漏补缺,全面进行梳理,列出2009年尚未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法律、法规、规章目录,抓紧进行调研,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省政府各部门对2009年以来新公布、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要编制目录、明确任务,逐项起草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各部门起草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后予以公布。
  (二)建立健全罚没物品管理制度。工商、质量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住建、文化、消防、盐务、畜牧、农业等依法具有没收非法财物权力的行政执法部门,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罚没物品管理制度,明确罚没物品的登记、保管、拍卖处置时限等要求,确保拍卖款如数、及时上缴国库;要制定监管措施,防止挪用、转送、自用罚没物品等行为。该项制度要报省政府两转两提办、优化办、法制办备查。
  二、拓展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增强行政处罚的社会效果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规定:“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坚持文明执法,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在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基础上,把处罚与教育、管理与服务、处置与疏导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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