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婚检对象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男女双方或其中一方户籍在连山,且在连山婚姻登记机构申请结婚登记的公民。
四、婚检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规定,我县婚检服务机构定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
五、婚检程序
实行当事人自愿婚前医学检查后再登记的原则。婚姻登记机关在为婚姻登记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前,主动宣传我县婚检政策,说明婚检的意义,积极动员和引导当事人自觉接受婚检。
(一)婚检时间及要求:周一至周五上午,体检当天需空腹;
(二)婚检证件:婚姻登记当事人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并填写《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申请表》。婚检时向婚检机构交验户口簿、身份证(查原件留存复印件)以及本人一寸免冠相片三张。
(三)婚检过程:凭《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申请表》到县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四楼保健科婚检中心登记信息,由婚检医师开具婚检项目单进行检查。当天下午四点后凭本人身份证到婚检中心领取婚检结果。
六、婚检项目
(一)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项目检查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血压、五官、心肺、肝、脾以及内外生殖器)、常规辅助检查(如血常规、尿分析、胸透、谷丙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G-6PD筛查、地贫初筛、梅毒筛查、淋病筛查、艾滋病筛查)、女性专科检查(滴虫、霉菌),特殊自费检查项目根据医学建议和自愿原则确定。
(二)婚检机构根据医学检查结果,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提出相应的“医学意见”,例如:“适宜结婚”、“不宜结婚”、“暂缓结婚”、“暂缓生育”、“不宜生育”以及其他预防、治疗的意见,并提供婚前卫生指导、卫生咨询和生殖健康教育。
七、婚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