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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补充意见


  (五)发生一次死亡5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0至49人特别重大事故的,给予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分管负责人免职处理。

  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所属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和未参加重组、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煤矿发生事故,按照对集团公司专业化公司(区域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五、煤矿未发生事故但存在下列失职或者滥用职权情形之一的,对煤炭企业及其所属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先行免职,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证照不全擅自组织生产的;
  (二)被责令停产停工整顿期间擅自组织生产的;
  (三)超层越界开采的;
  (四)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六)对煤矿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未按规定予以保证的;
  (七)对煤矿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及时督促整改的;
  (八)生产煤矿将井下工程包给本单位专业生产队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九)采用欺骗手段致使矿井安全监测、监控、联锁、报警、保险等装置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或者蓄意破坏煤矿安全设施的;
  (十)煤矿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贻误时机或者擅离职守致使事故扩大蔓延的;
  (十一)谎报或者瞒报煤矿事故的;
  (十二)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

  六、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辖区内煤矿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视情节和性质,依照下列规定先行问责:

  (一)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较大事故的,给予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免职处理;对负有责任的乡镇长、分管副乡镇长,给予免职处理;责令县(市、区)长和分管副县(市、区)长写出书面检查。

  (二)发生一次死亡10至29人重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较大事故的,给予县(市、区)长、分管副县(市、区)长和省辖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诫勉谈话处理;对县(市、区)政府和省辖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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