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工程,设立统一的家庭服务电话呼叫号码。各区县要利用平台的电话、互联网等信息手段,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服务,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依托平台整合各类家庭服务资源,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形成便利、规范的家庭服务体系。发挥淄博市家庭服务网络信息中心平台作用,推动服务延伸至区县,争取到2012年年底前,市及区县建成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
(五)进一步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建立家庭服务业市场准入制度。家庭服务业企业要根据《
公司法》、《
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章立制,规范运作。要积极研究制定并不断完善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家庭服务业行业规范、各类服务标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家庭服务业企业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费用、定量流动资金和足够的高质量服务人员。各区县要加大对家庭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市场秩序,杜绝无证照经营、虚假宣传、低价竞争等违法行为发生,保证家庭服务业企业健康发展。
(六)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完善市家庭服务业协会功能,有条件的区县建立家庭服务业协会组织,发挥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与企业、规范行业行为、反映企业诉求、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委托协会开展标准制定、信息统计、技能比赛等工作,提高行业发展水平。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协会组织承担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和运营管理任务,参与从业人员培训。
三、完善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降低家庭服务业创业门槛。家庭服务业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可以采用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等方式,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放宽家庭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家庭服务业企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但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2年内缴足。
(二)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退伍转业军人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在家庭服务业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视同基层工作经历。鼓励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做好“百千万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工程”和“共享阳光”残疾人自主创业项目,拓展就业渠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和岗位补贴制度,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家庭服务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家庭服务机构新增加的就业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2010─2012年,对区县上缴省、市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幅超过15%以上的部分给予返还。对县及县以下依法登记设立的家庭服务业企业,3年内,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由当地政府视财力状况给予一定的奖励。中小型家庭服务业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法有关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型家庭服务业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