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规范》的通知
(冀地税函〔2011〕4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全面贯彻落实营业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为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环境,优化纳税服务,简化减免税的审批(备案)手续,方便基层实际操作,省局对《
河北省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营业税减免税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省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要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报批(备案)类营业税减免税情况汇总表》和减免税情况总结报告,以书面和 电子文档(WORD文本)两种形式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减免税总结报告要内容翔实,结构清晰,言简意赅,包括非报批和备案类减免税的减免户数、减免金额等情况。
各地要加强对非报批和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的监管,及时了解和掌握其享受减免税情况,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附件:1.报批类减免税
2.备案类减免税
3.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4.营业税减免税登记备案表
5.报批类营业税减免税台账
6.备案类营业税减免税台账
7.报批(备案)类营业税减免税情况汇总表
8.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营业税减免税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需要报送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营业税减免税,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执行营业税减免税政策,不得擅自作出减税、免税的决定。
第四条 营业税减免税实行分类管理。适用本规范的营业税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本规范规定的应由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见附件1);备案类减免税是指本规范规定的需到地税机关备案的减免税项目(见附件2)。
第五条 报批类减免税项目由县级地税机关负责审批;备案类减免税项目由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人员受理,即时办结,管理分局负责事后核查。
第六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的,地税机关应注意审核其是否分别核算减税、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享受减税、免税。
第二章 减免税报批、备案程序
第七条 凡报批类减免税,由纳税人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其所在地县级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金额等,并填报《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附件3),同时报送有关资料(见附件1),经县级地税机关批准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县级地税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税、免税。
第八条 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人员受理纳税人提出的报批类减免税申请后,资料不齐全的告知纳税人及时补正;资料齐全的,将有关资料传递给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审核并经部门负责人签批后,报县级地税机关。
第九条 县级地税机关收到报批类减免税申请后,需要对申请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撰写2人以上签字的调查报告。
第十条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县级地税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并将书面决定连同《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送达纳税人。
从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申请的次日起,应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由于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县级地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按规定适当延期,并将延期的原因和时间及时告知纳税人。
第十一条 享受报批类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由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县级地税机关在审核后作出停止减免税或继续享受减免税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凡备案类减免税,由纳税人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提请备案,填报《营业税减免税登记备案表》(附件4),并报送有关资料(见附件2),经备案后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税、免税。
第十三条 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人员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备案申请后,进行案头审核,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备案事项立即生效。
随后将有关纸质资料传递给管理分局进行核查。
享受备案类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由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分局报告,管理分局在审核后作出停止减免税或继续享受减免税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