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报送资料:
(1)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为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
(4)从业人员花名册;
(5)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4.优惠期限: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3年内免征营业税。
六、新办服务型企业安置城镇退役士兵
1.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 城镇退役士兵 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2.减免条件: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
新办企业是指2004年1月20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但经营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
(2)当年新安置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含)以上;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职工总数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人数总和。
(3)新办服务型企业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报送资料:
(1)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
(4)《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5)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6)企业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4.优惠期限:自新办服务型企业成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七、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1.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 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2.减免条件:
(1)享受税收优惠的必须是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2)从事个体经营。2005年3月1日以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是指其雇工7人(含)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从事个体经营雇工8人(含)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3.报送资料:
(1)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
(4)《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5)从业人员花名册;
(6)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4.优惠期限: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3年内免征营业税。
八、新办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1.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 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2.减免条件:
(1)2003年5月1日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而新开办的企业;
(2)安置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
企业总人数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人数总和。
(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3.报送资料:
(1)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4.优惠期限: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九、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
1.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 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2.减免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