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享受税收优惠的必须是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3)从事个体经营。2005年3月1日以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是指其雇工7人(含)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从事个体经营雇工8人(含)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3.报送资料:
(1)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4)从业人员花名册;
(5)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
4.优惠期限: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附件2
备案类减免税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需到税务机关备案的减免税项目。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报送的资料除《营业税减免税登记备案表》外,其他资料均为复印件;所报送的资料为一式一份(其中《营业税减免税登记备案表》一式三份)。
一、技术转让、开发。
1.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
2.减免条件:
(1)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收入。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3.报送资料:
(1)《营业税减免税登记备案表》;
(2)财务会计报表或反映收支情况的其他材料;
(3)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
(4)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相关联的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可不提供(2)所列资料。
4.优惠期限: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登记备案后,按次免征营业税。
二、个人购买住房销售
1.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
2.减免条件:2011年1月28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
普通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价格的1.2倍以下。
3.报送资料:
(1)《营业税减免税登记备案表》;
(2)购买住房时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
(3)销售住房合同或协议;
(4)居民身份证。
4.优惠期限:2011年1月28日以后,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按次免征营业税。
三、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1.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
2.减免条件: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离婚财产分割;
(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报送资料: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纳税人除提供房屋产权证、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见附件8)外,还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