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作用。儿童福利机构是孤儿保障的专业机构,要发挥其在孤儿保障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对社会上无人监护的孤儿,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收留抚养,确保孤儿居住有定所、生活有着落。要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专业优势,为亲属抚养、家庭寄养和义务代养的孤儿提供生活抚养、肢体康复训练、心理校正、特殊教育等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依托福利机构设立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有条件的县市,应独立设立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落实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可受所属民政部门委托,负责为社会孤儿和社会残疾儿童、城市贫困家庭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及城市流浪儿童建档造册,对其养育状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对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负责代理孤儿及其他困难儿童权益的相关事务,协助所属民政部门与财政、卫生、教育、人社、住建等部门协调沟通,落实孤儿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及成年后就业等相关优惠政策,为孤儿及其他困难儿童成长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四、强化组织领导保障,推动孤儿福利事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把孤儿福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领导,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切实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管,建设好全市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和自然增长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发改、教育、公安、司法、人社、住建、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将孤儿保障有关工作列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措施,抓好落实。
(二)保障合法权益。司法部门要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孤儿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有关方面要严厉打击查处拐卖孤儿、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的行为。公安部门应及时出具弃婴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转送他人。发现私自转送他人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强舆论宣传,及时总结基层经验,推广先进典型,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传统美德;大力发展孤儿慈善事业,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提供服务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救孤恤孤活动;要通过宣传动员,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孤儿保障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和创造性,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孤儿、支持帮助孤儿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