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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物联网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4. 初审材料中变更的情况。
  5.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认定工作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二)认定工作组评估
  认定工作组对企业进行年审评估,并于2周内作出评估结果,并提出年审意见。
  (三)年审结果公布
  年审合格的物联网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并在物联网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具备我市出台的相关政策中规定的“被认定的无锡市物联网企业”的资格。连续两次年审不合格的企业,撤销其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物联网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变更的,应在1个月内向认定工作组报备;变更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自当年起撤销其资格。

第三章 罚 则

  第十二条 已认定的物联网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税、漏税、骗税等行为的;
  (三)认定证书有效期满,未继续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审申请未获许可的;
  (四)产品(技术)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五)产品(技术)对环境等产生破坏及不良影响的,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企业依法终止或被吊销企业执照的。
  被撤销物联网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工作组在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并在有关网站上公示。
  第十三条 参与物联网企业认定工作的工作组人员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管理下开展认定工作,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违反物联网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无锡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国家传感信息中心)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
无锡市重点扶持的物联网产品(技术)参考目录

  物联网体系由感知层、网络层及应用层组成。物联网产品(技术)是指在感知层上具有信息传感、射频识别(RFID)、红外感应器、全球定位系统、激光扫描器等信息传感和识别功能的产品(技术);在网络层上实现信息通信和传输的产品(技术);在应用层上进行信息处理和各种应用的产品(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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