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关闭煤矿财政补偿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1〕3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陕西省关闭煤矿财政补偿和奖励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陕西省关闭煤矿财政补偿和奖励暂行办法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和2010年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
(一)采取退还部分两权价款方式,对2010年至2012年关闭矿井的矿主进行利益补偿。
(二)对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省政府下达的2010年至2012年关闭煤矿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任务的市县予以奖励。
二、标准
(一)补偿标准。
交纳了采矿权价款的煤矿,按照矿井剩余可采储量(以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准)和交费时的标准,退还剩余可采储量已交纳的采矿权价款。
预交了采矿权价款、但未评估矿井资源储量的煤矿,类比同年度相邻矿井采矿权价款征收标准,以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剩余可采储量证明为依据,退还剩余可采储量已交纳的采矿权价款。
(二)奖励标准。
每直接关闭1万吨/年矿井能力奖励15万元。关闭煤矿属正在整合的矿井,按整合区内原合法生产矿井合计生产能力计算补助金额。
实施兼并重组,每减少1家煤矿企业奖励5万元。
三、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一)补偿资金退还程序。
经县、市逐级上报,省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对关闭情况现场验收合格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退还关闭矿井剩余采矿权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