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卫生局、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打击非法行医活动中加强对出租房管理的通知
(苏卫监督〔2010〕22号)
各市、区卫生局(社会事业局),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市卫生监督所:
近年来,市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通力合作,不断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力度,突显综合整治效果,有效规范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为进一步严厉打击为非法行医者提供诊疗经营场所的行为,消除非法行医行为滋生的温床,提高整治工作成效,根据《
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相关规定,决定在打击非法行医活动中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出租行为的管理。现在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对象
我市辖区内被卫生行政部门查实为非法行医场所的出租房屋。
二、管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三十九条;
国务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四十四条;
国务院《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
十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个体诊所和个人行医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7〕123号)。
三、管理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衔接配合,建立打击非法行医行为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和交流工作信息,协调解决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共同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