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实施有利于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其他政策措施。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搬迁关闭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而退出的土地,要在供地安排上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完善价格政策,使养老家庭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降低家庭服务机构运营成本。
四、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秩序
(十二)推进家庭服务业标准化。建立健全家庭服务业标准体系,扩大服务标准覆盖范围。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做好家庭服务业服务标准制(修)订工作,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切实抓好各项标准和制度的实施。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加强市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从业人员和家庭消费者合法权益。制订家政服务机构资质规范,设立家政服务机构或其他组织拟从事家政服务经营的,须向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十四)推进诚信建设。大力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家庭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教育和家庭守信教育,形成供需各方相互信赖、安全可靠的市场环境。要将职业道德作为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的内容。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在家庭服务机构资质评级以及日常监管、表彰奖励中,要重点考核诚信经营情况,将家庭服务供需各方诚信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与其他部门的诚信记录联网。
五、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
(十五)加强就业服务。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就业服务平台以及农民工(新市民)综合服务中心,按规定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用家政服务员提供推荐服务。整合并提升现有劳务基地资源,培育和扶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家庭服务劳务品牌,强化输出地与输入地的对接,促进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十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落实培训计划和农民工培训补贴等各项政策,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给予同一补贴的原则,统一培训补贴基本标准,统一培训机构资质规范,统一培训考核标准、考核程序和考核办法。以规范经营企业、技工院校和就业训练中心为主,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工青妇组织的作用,根据当地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和用工情况,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培训。实施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员等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定向培训工程,对家庭服务、养老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机构招聘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定向培训的投入,落实好国家有关加强职业院校的教材开发、师资培训、实训基地等基础能力建设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