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查处举报的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秋粮收购期间,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方面要主动出击开展监督检查,另一方面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联系方式,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认真细致地做好投诉举报查处工作。对接受的举报,要坚持有举必查、查必有果、果必反馈的要求,认真落实;对涉嫌违反粮食收购政策,损害农民利益的粮食经营者,要按《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处罚。
二、检查方式和时间
检查采取自查、抽查和巡查相结合的方式。时间安排:10月中旬至12月中旬。在此期间,由各县(市、区)自行安排检查,各市安排抽查,省局也将组织人员进行巡查,了解各地开展秋粮收购监督检查的组织情况,收购市场秩序情况,入库粮食质量情况,举报查处情况等。
三、检查要求
1、要加强组织领导。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服务粮食生产,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粮食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检查方案,积极开展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
2、要加强协调。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是一项综合性的监管工作,涉及工商、质监、物价、卫生等相关部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制度和联络员制度的作用,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监管粮食流通市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组成秋粮收购联合检查组,深入收购现场,检查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情况,确保秋粮收购市场规范有序。
3、要严格执法。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同时,要坚持公平、公正、文明执法,对超越职权范围的案件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秋粮检查告一段落后,请各县(市、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12月10日前,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粮食局。请各市粮食局于12月15日前,将辖区秋粮收购监督检查情况报省局监督检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