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天然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11〕3号)
天然气燃烧器具生产、销售等相关单位:
为加强天然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工作的管理,规范天然气燃烧器具市场,保障用气安全,根据国务院《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
深圳市燃气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深圳市天然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天然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工作的管理,规范天然气燃烧器具市场,保障用气安全,根据国务院《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
深圳市燃气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的气源适配性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天然气燃烧器具。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天然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主管部门委托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燃气协会)办理天然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标识的发放工作。
天然气燃烧器具生产、销售企业或者产品经销代理商对市燃气协会气源适配性标识的发放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主管部门投诉,市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