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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天然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天然气燃烧器具在销售前,其生产、销售企业或者产品经销代理商应当自行向本市具有国家实验室认可的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申请气源适配性检测。

  第五条 检测机构收到天然气燃烧器具生产、销售企业或者产品经销代理商的气源适配性检测申请后,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对申请检测的天然气燃烧器具进行抽、封样和检测,并严格执行国家物价部门有关检测收费标准的规定。

  天然气燃烧器具抽、封样按申请产品每型号抽检1台(抽样基数5台),经检测不合格复检时抽检数量增加为3台(抽样基数15台)。市燃气协会应当参与天然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中的抽、封样过程。

  检测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当出具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报告;检测不合格的,不予出具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报告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天然气燃烧器具,其生产、销售企业或者产品经销代理商申请发放气源适配性标识的,应当向市燃气协会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格;

  (二)天然气燃烧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报告(所出具检测报告的日期须在一年期限内);

  (五)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六)在本市设立或者委托的售后服务机构的相关资质证书;

  (七)进口的燃气器具应当出具国家海关报关单及税单;

  (八)委托生产的应提供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委托加工备案证明。

  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市燃气协会可以不予受理。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市燃气协会发放气源适配性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气源适配性标识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气源适配性标识由市主管部门监制,市燃气协会统一印制。

  气源适配性标识不得伪造、涂改、冒用、买卖或者转让。

  第八条 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天然气燃烧器具,其生产、销售企业或者产品经销代理商应当按规定将气源适配性标识粘贴在产品和外包装的醒目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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