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社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社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十日
济南市社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多渠道解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职工家庭、引进人才、新就业单身职工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社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社会组织建设和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坚持“政府引导、规范运作、定向使用、只租不售”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组织可以利用自用土地,自筹资金(严禁向职工集资、借款)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也可与政府或社会组织之间通过合作方式建设。
第六条 社会组织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土地性质原为划拨的,暂不改变用地性质;原为出让的,不改变用地性质,不缴纳用地差价。
第七条 政府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70%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社会组织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 社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经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按规定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建设和运营管理方面涉及的税费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
第九条 社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或公寓。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建筑设计要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