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电价扶持政策的通知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电价扶持政策的通知
(云价价格〔2011〕43号)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电网公司:

  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意见》(云发〔2011〕1号)精神,为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提高农业竞争力,带动农民增收,现将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电价扶持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达到一定规模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其农作物种植、养殖业基地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的加工业用电,用电容量达到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其中,对于用电负荷不均衡,季节性、时段性特点突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工业用电,在完善优化用电设施的基础上,基本电费负担仍然偏高的用户,可适当减免基本电费金额。基本电费按每月用电量折算后超过每千瓦时0.10元的,按0.10元折算对应的基本电费金额收取;低于0.10元可按实际的基本电费金额收取。

  其它农业龙头企业加工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三、支持地方独立电网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丰水期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对地方独立电网供电范围内用电规模较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工生产用电,可纳入当地大用户直购电试点范围,输配电价按我局核定的地方独立电网输配电价标准执行。丰水期农业龙头企业大用户直购电方案,由各州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并组织实施,抄报云南省物价局备案。

  四、农民烟叶初烤的烘烤用电按我委“云发改价格〔2009〕969号”文件规定,统一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含烟叶复烤厂用电)。

  五、农业龙头企业种植、养殖业基地名单由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确认后下达执行,抄报省物价局、省农业厅。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每年要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用电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加强对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适时调整补充种植、养殖业基地和直购电大用户试点企业名单。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并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