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申领程序
(一)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手持农机行驶证、农机专业合作社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证等有效证件,向所在区县农机主管部门申请并填写《中国石油农机加油卡申请表》(附件2)。
(二)审核:各区县(自治县)农机化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机械牌证管理、年度检验和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证等情况进行资格审核、汇总,上报重庆市农委核准。
(三)发放:中国石油根据市农委核准的数量统一制作农机加油卡后,农机手和农机专业合作社凭农机行驶证、注册登记证等有效证件到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领取,并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因农机加油卡遗失或毁损无法使用时,原持卡人可持农机行驶证或操作证等有效证件,到中国石油所属加油站均可自行办理挂失,再回原开卡加油站办理补卡业务。
第四章 农机加油卡使用
第十四条 农机加油卡可在全国范围的中国石油加油站点使用,但在重庆境外中国石油加油站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加油优惠。
第十五条 持卡人首次使用农机加油卡前须到中国石油任一发卡充值网点使用现金或银行卡充值,充值金额不限,充值时按充值额开具普通发票。卡内金额不计利息、不能提现、不能透支。
第十六条 初次领取的农机加油卡设定统一的初始密码。为保护持卡人利益和资金安全,持卡人应持农机行驶证、注册登记证等有效证件及时到中国石油任一发卡充值网点修改密码。
第十七条 加油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持卡人须出示农机加油卡和农机行驶证,其它农机具加油须出示农机加油卡和农机专业合作社入社证明,加油站工作人员在核实相关信息的一致性、有效性后,准予享受优先加油和价格优惠等。
第十八条 农机加油卡遗失,持卡人应持农机行驶证、注册登记证等有效证件向中国石油任一发卡充值网点挂失,中石油应立即停止该卡使用。持卡人向当地农委申报,在加油站重新补办新卡,旧卡内的余额转入新卡。在农机加油卡挂失之前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挂失后的损失由中石油承担。农机加油卡因故造成无法使用的,持卡人可补卡程序重新补办新卡,旧卡内的余额转入新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