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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政信息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信息报送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组织领导得力,分管领导、信息审核责任人、信息员职责明确。

  (二)信息报送及时、准确、规范。

  (三)信息安全机制健全,建立了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制度,未出现法律、法规禁止上网的信息;严格管理厅门户网“市州风采”及“业务之窗”子网站后台维护的登陆用户名和密码,杜绝被他人使用或非法盗用现象。

  (四)在确保信息质量的情况下,厅办公室将对信息发布较多的市州和处室在采用时给予倾斜,择优选用。

  第六条 信息工作考核内容

  (一)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的政务信息报送数量、时效、质量以及被采用情况。

  (二)湖北省民政厅门户网站相关栏目的维护和信息更新情况。

  (三)湖北省民政厅门户网站的信息采集、发布安全情况。

  第七条 厅办公室对信息工作考核实行量化管理,对被采用信息实行计分制。根据信息被采用的形式,采用不同的计分标准。

  第八条 日常政务信息具体评分标准

  (一)发布基础分

  各市、州每月在“市州风采”子网站发布更新的信息,每发布1条,计1分,发布100条以下按照实际发布条数计分,100条以上(含100条)的,按100分计算。各处室每月在“业务之窗”子网站发布更新的信息,每发布1条,计1分,发布50条以下按照实际发布条数计分,50条以上(含50条)的,按50分计算。

  (二)采用得分计分标准

  1、湖北省民政厅门户网站首页相关子栏目采用的信息,每条计5分。

  2、《湖北民政》内刊采用的信息,每条计10分,得到厅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计5分。

  3、《湖北民政快报》采用的信息,每条计10分,得到厅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计5分。

  4、在《湖北民政内网》网站上发布的信息,每条计1分。

  5、《湖北灾情简报》编发的信息,每条计2分,得到省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计10分。

  6、上述1至5项中任两项以上(含两项)同时采用的,以采用分值最高的为基准分,再加计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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